第一條 為規范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廊坊銀行”)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更好地為廊坊銀行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廊坊銀行、持卡人均須遵守此章程。
第二條 廊坊銀行借記卡(以下簡稱“借記卡”)是廊坊銀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消費、理財、簽約服務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結算工具。
第三條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廊坊銀行發卡條件的個人均可憑符合國家實名制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廊坊銀行營業網點、自助柜員機或移動柜員等設備、網站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向廊坊銀行申領借記卡,經廊坊銀行審查合格后可領卡。借記卡申領應符合國家實名制規定,開戶應使用實名。
第四條 借記卡按照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多幣種卡;按照介質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復合卡三種。(以下芯片(IC)卡和復合卡統稱芯片卡);按照是否配發卡片分為實體卡和電子卡。
第五條 磁條借記卡為長期有效,芯片借記卡有效期最長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為準。有效使用期屆滿前,持卡人應及時辦理換領手續。
第六條 借記卡主賬戶為個人結算賬戶,遵循個人結算賬戶分類管理制度,同一持卡人在廊坊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賬戶卡,如果已經開立過Ⅰ類賬戶借記卡,需要再次開戶的話,可以申請Ⅱ類賬戶借記卡,同一持卡人在廊坊銀行開立的賬戶卡總數不超過4個。借記卡關聯賬戶內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芯片借記卡可開通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不計付利息。
第七條 特定借記卡產品可配發附屬卡。借記卡主卡持卡人原則上僅為其直系親屬申領附屬卡。主卡持卡人授權附屬卡使用借記卡主賬戶的資金,并有權向銀行申請取消附屬卡。
第八條 持卡人可憑卡和密碼在廊坊銀行境內的營業網點,特約商戶,以及具備存取款、轉賬、匯款、查詢、繳費、投資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動柜員機、自助終端和個人轉賬終端等設備(以下統稱自助設備)上使用,也可在帶有銀聯標識的境內外自動柜員機和特約商戶等受理點使用。
借記卡支持無卡(含網絡支付)、映射卡、二維碼等支付應用方式,廊坊銀行可根據產品創新、優化的需要進行支付方式拓展。
境內外ATM提款和境外消費的交易限額均按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持卡人可根據本人交易習慣,申請開通或關閉銀行卡境外提現交易功能,客戶申領借記卡時默認為關閉狀態。廊坊銀行將對借記卡開戶之日起6個月無交易記錄的賬戶,暫停非柜面交易功能。對于3年及以上無主動動賬交易,且賬戶余額小于等于10元的,將轉為睡眠賬戶。轉為睡眠賬戶后,該賬戶將無法辦理存取款、轉賬、支付等業務,到銀行網點辦理激活手續后才能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條 廊坊銀行借記卡可在移動設備上加載移動支付映射卡。移動支付映射卡與借記卡共用賬戶和密碼,只能用于取現和消費等交易。
第十一條 借記卡不提供透支服務,持卡人將卡片與廊坊銀行提供的授信額度相關聯后,可實現通過借記卡在相關渠道上使用該授信額度。
第十二條 芯片借記卡具有小額免密免簽快速支付服務功能。小額免密免簽服務實施限額管理。持卡人可根據風險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額、開通或關閉此項服務。
第十三條 廊坊銀行對于需要進行風險控制的業務可隨時調整交易限額,持卡人在廊坊銀行設定的日累計交易限額內,可以自行約定日累計交易限額。
第十四條 芯片借記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僅支持人民幣結算,具有小額脫機消費、圈存、圈提、查詢等功能,余額上限遵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交易不設交易密碼,凡使用芯片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
第十五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卡片被盜或遺失,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卡片掛失分為口頭掛失和書面掛失。持卡人可在銀行網點或通過客服電話、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口頭掛失。口頭掛失設有有效期,持卡人需在有效期前到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否則有效期過后口頭掛失自動失效。VTM和STM自助設備可辦理正式掛失,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掛失生效前或掛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遺失借記卡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賬戶(補登余額除外)不可辦理掛失手續,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持卡人可通過我行自助機具、銀行網點辦理借記卡密碼修改業務,持卡人遺忘借記卡密碼應憑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銀行網點書面申請密碼掛失和重置。
第十七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及加載移動支付映射卡的移動設備(以下簡稱:移動支付設備),不得將卡片或移動支付設備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動支付設備遺失或被盜,應及時辦理卡片或移動支付映射卡掛失。借記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廊坊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持卡人保管不當、將卡片或移動支付設備轉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廊坊銀行不承擔責任。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對記載重要信息的交易記錄,如客戶回執、消費單據等,持卡人應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遺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資金損失。
第十八條 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廊坊銀行在發現持卡人的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盜用和偽卡交易等使用風險時,有權暫時對該卡進行止付。持卡人發現上述情況的,應立即向廊坊銀行核實并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九條 持卡人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廊坊銀行網點辦理換卡手續。如芯片借記損壞無法讀取時,電子現金以20天后脫機交易流水到賬后的余額為準。
第二十條 持卡人憑卡在自助機具上辦理業務遇到吞卡時,可到自助機具所屬行辦理領卡手續。逾期未領的,自助機具所屬行有權按規定程序處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一條 廊坊銀行通過營業網點、手機銀行、微信銀行或小程序、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向持卡人提供賬戶余額和明細查詢、消費、網上支付、轉賬匯款、投資理財、貸款、繳費、代發工資、商戶收單等金融服務。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借記卡時,應按廊坊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銷卡手續。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的個人資料(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國籍、性別、職業、聯系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到廊坊銀行辦理變更手續。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時向發卡銀行提供正確資料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記卡各項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詳見廊坊銀行相關收費價格表,廊坊銀行有權按規定標準收取各項服務費用。廊坊銀行有權根據業務發展、系統升級等需要對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修改或變動,修改或變動在報經有關監管部門備案并按監管部門要求正式對外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廊坊銀行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對收費修改或變動內容進行提前公告,但不再逐一通知客戶,如客戶拒絕修改,有權在公告規定的合理期限內選擇是否繼續使用借記卡及相關服務。若客戶在公告的收費變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繼續使用借記卡及相關服務,即視為客戶同意并接受該變更或修訂。若持卡人未支付有關費用,廊坊銀行將有權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與商戶、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廊坊銀行不承擔責任,持卡人不可以此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支付交易款項。因供電、通訊等非發卡銀行原因導致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廊坊銀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可憑卡和密碼在廊坊銀行收單pos,特約商戶,以及具備支付寶、微信、銀聯云閃付掃碼支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收款終端上使用,也可在帶有銀聯標識的境內外任意pos機上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廊坊銀行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本章程的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九條 為滿足廊坊銀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記卡相關服務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廊坊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將持卡人的信息用于廊坊銀行其它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持卡人授權并同意,廊坊銀行在開卡審核和存續期間,有權出于相關借記卡業務的需要,向中國人民銀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銀行卡組織風險信息共享系統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機構或系統、廊坊銀行分支機構、廊坊銀行服務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聯名/認同卡項下合作方),采集、處理、保存、傳遞及應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職業信息、學歷信息、通訊信息、位置信息、個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銀行卡收支信息、機動車信息、保險信息、社保及公積金信息、資產類信息及負債類信息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持卡人授權并同意,廊坊銀行出于為持卡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將其信息披露給有直接合作關系的機構、聯名/認同項目合作方等。廊坊銀行承諾將通過簽署法律協議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資料的合作機構承擔保密義務。如果廊坊銀行超出授權范圍進行數據報送和查詢使用,廊坊銀行承擔與此有關的法律責任。代發工資服務的企業應通過代發單位向持卡人發放銀行卡,發放時卡片未激活,需持卡人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卡片到廊坊銀行任意營業機構進行激活后使用。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違法活動,或被列入國際組織、中國或其他國家發布的制裁名單或制裁范圍,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或本章程規定,廊坊銀行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借記卡。
第三十二條 廊坊銀行有權根據業務發展、系統升級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廊坊銀行將采取適當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異議,有權選擇銷卡,若持卡人繼續使用借記卡及相關服務,即視為同意并接受該變更或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印發后,原《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記卡章程(2019)版》(廊銀規章〔2019〕224號)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